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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全法执字第394-3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3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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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雪华。被执行人王秋英。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秋英在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北门4队)1幢1—3XX、1幢1—X号各有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11000XXX号和2011000X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秋英位于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北门4队)1幢1—3XX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二、查封被执行人王秋英位于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北门4队)1幢1—X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2011000X: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金福审判员:卢志平审判员:唐盛荣

书记员:蒋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