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雪华。被执行人蒋定爱。被执行人王秋英。被执行人赵绍权。被执行人唐连英。被执行人唐祖林。被执行人俞英秀。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雪华向本院申请追加王秋英、唐连英、俞英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蒋定爱与王秋英、赵绍权与唐连英、唐祖林与俞英秀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蒋雪华与被执行人蒋定爱、赵绍权、唐祖林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蒋定爱与王秋英、赵绍权与唐连英、唐祖林与俞英秀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王秋英、唐连英、俞英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秋英、唐连英、俞英秀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蒋雪华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2010年7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诉讼费12680元,以及本案的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金福审判员:卢志平审判员:唐盛荣
书记员:蒋金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