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金娣。被执行人刘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全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智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智存款20000元,汇到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2103230129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审判员:胡秧生审判员:唐建辉
书记员:王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