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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全法执字第84-7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法执字第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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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朝忠。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垚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慧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297号和(2012)榕民终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壵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壵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履行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297号和(2012)榕民终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尚欠部分至今末履行。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垚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湘桂铁路扩改工程Ⅳ标第三项目部有销售的道碴货款收入并已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6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垚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湘桂铁路扩改工程Ⅳ标第三项目部销售的道碴货款150万元的扣留。二、提取被执行人桂林全州县垚鑫花岗岩石材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湘桂铁路扩改工程Ⅳ标指挥部第三项目部销售的道碴货款人民币8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秧生审判员:唐朝生审判员:唐建辉

书记员:王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