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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全法执字第394-2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3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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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雪华。被执行人赵绍权。被执行人唐连英。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绍权和唐连英在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延伸段南端(九天圣龙山庄)133幢2单元5—6层0X号有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兴房权证兴安县字第201300XX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绍权与被执行人唐连英位于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延伸段南端(九天圣龙山庄)133幢2单元5—6层0X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兴房权证兴安县字第201300X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金福审判员:卢志平审判员:唐盛荣

书记员:蒋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