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翟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翟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20万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翟建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吉利车一辆(车号为:桂cl177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翟建华所有的桂cl1778号吉利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胡秧生审判员唐朝生审判员唐建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长:胡秧生审判员:唐朝生审判员:唐建辉
书记员:王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