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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全法执字第323-1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法执字第3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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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义合。被执行人全州县安和乡白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继雄,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邓义合卖树款2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本案诉讼费1489元以及本案的执行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全州县安和乡白岩村民委员会在全州县安和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押金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全州县安和乡白岩村民委员会在全州县安和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押金24700元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支行。账号21032301293********。户名: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金福审判员:唐盛荣审判员:卢志平

书记员:王青书记员:王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