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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全法执字第314-2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法执字第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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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江华。被执行人蒋宝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36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958.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拔被执行人蒋宝华的银行存款9900元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用于归还申请执行人之借款。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维雄审判员:唐新伟审判员:王滋松

书记员:罗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