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婕,女,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系石河子市劳务派遣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付安,男,汉族,1931年1月26日出生,系建工师兵团五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卓函,男,汉族,1994年1月28日出生,系北京邮电大学学生。
本院于2013年1月开始扣留被执行人李付安的月工资收入2670.61元,现因本院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3年8月解除扣留被执行人李付安的月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忠
书记员:窦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