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荣国(李涛),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井太,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商初[榴园]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井太在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峄城支行6217002170001595399账户存款5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溪
书记员:孙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