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霞,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波,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波在峄城区底阁镇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上的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溪
书记员:孙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