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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慎华执行案裁定书

(2011)峄执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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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许慎华,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保法,男,1941年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0)峄商初[底阁]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保法在中国农业银行枣庄郭里集分理处6228481311306164617账户存款1136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溪

书记员:孙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