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慎华,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保法,男,1941年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0)峄商初[底阁]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保法在中国农业银行枣庄郭里集分理处6228481311306164617账户存款1136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溪
书记员:孙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