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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奚传纲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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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宽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被执行人奚传纲,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住上海市长宁区iv> 申请执行人上海宽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奚传纲给付欠款人民币30,275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奚传纲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社保、银行、证券、车辆等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奚传纲履行的钱款人民币30,275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2013)长执字第71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乔宇审判员:俞惠琴审判员:杨平彦

书记员:顾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