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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燕与王云萍、王筱兰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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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燕,女,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王云萍,女,196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王筱兰,女,195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方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7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云萍给付欠款人民币21,600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王筱兰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云萍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75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王云萍、王筱兰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社保、银行、证券、车辆等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得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717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王云萍应履行的钱款人民币24,813.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筱兰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2013)长执字第1024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乔宇审判员:俞惠琴审判员:杨平彦

书记员:顾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