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孝萍,女,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工业区。被执行人赵志建,男,1954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金孝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志建给付欠款人民币334,163.74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赵志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志建名下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暂无法处理。本院经向社保、银行、证券、车辆等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赵志建履行的钱款人民币334,163.74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2013)长执字第88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乔宇审判员:俞惠琴审判员:杨平彦
书记员:顾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