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城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方俊,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峰动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雅琪,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城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峰动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202,150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峰动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经向社保、银行、证券、车辆等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峰动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的钱款人民币202,15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2012)长执字第2791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乔宇审判员:俞惠琴审判员:杨平彦
书记员:顾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