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仙霞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周懿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小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赵敏,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仙霞路证券营业部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完全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支付余款人民币109,088元。委托代理人郭朝忠,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钱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上海小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支付余款人民币109,088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乔宇审判员:费世忠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钱逸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