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雉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20年4月9日,上海雉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共有1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该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此无异议。会后,管理人根据执行案件信息,对职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予以主动调查。现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上述债权。本院认为,上海雉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上海雉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盛印章、李保雪的债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顾鸣香审判员:洪一帆人民陪审员:王伟芬
书记员:叶若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