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红梅执行案裁定书

(2013)石执字第099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周红梅,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朱和平(周红梅之夫),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石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林

书记员:张琪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