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红梅,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朱和平(周红梅之夫),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石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林
书记员:张琪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