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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靳广然与刘建明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1)倴执字第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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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靳广然,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靳广然与刘建明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靳广然与被执行人刘建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李香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