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兵,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建志,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赵兵与姚建志权属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姚建志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习学军审判员:刘晓红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汪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