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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进芳、崔艾萍、张振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倴执字第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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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进芳,男,192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艾萍,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振彬,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进芳、崔艾萍、张振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