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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洪涛、李伯香与朱庆田、张云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倴执字第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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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洪涛,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伯香,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庆田,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云江,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崔洪涛、李伯香与朱庆田、张云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庆田、张云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