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200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习学军审判员:刘晓红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汪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