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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继民等7人与赵小海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09)倴执字第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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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继民等7人。申请执行代表人:王继民,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小海,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继民等7人与赵小海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继民等7人与被执行人赵小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倴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李香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