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笑与王占国借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倴执字第3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笑,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占国,男,40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杨笑与王占国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占国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