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剑宝,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奇,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刘剑宝申请执行刘艳奇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用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倴民初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李香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