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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剑宝与刘艳奇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倴执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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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剑宝,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奇,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刘剑宝申请执行刘艳奇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用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倴民初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李香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