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娜,女,1990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志家,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蒋娜申请执行宋志家抚养费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志家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倴民初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田志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