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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涛与王海军抚育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3)

(2013)倴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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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史金红,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

本院在执行王涛与王海军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习学军审判员:李纯忠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