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学文、李志国等10人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09)倴执字第2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学文、李志国等10人。申请执行代表人:李志国,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兵,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学文、李志国等10人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学文、李志国等10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倴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李香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