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金义,男,1959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宝文,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金义与陈宝文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金义与被执行人陈宝文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李香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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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金义,男,1959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宝文,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金义与陈宝文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金义与被执行人陈宝文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李香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