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凤琴,女,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秀功,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赵凤琴与赵秀功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秀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8)倴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