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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平与裴启忠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0)倴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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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8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裴启忠,男,1978年1月21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平与裴启忠奶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裴启忠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