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女,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峰,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王丹丹申请执行郭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峰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来履行该案,标的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丹丹,执行费用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倴民初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田志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