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君君,女,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顺刚,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鲁君君申请执行张顺刚抚养费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志家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田志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