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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君君与张顺刚抚养费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倴执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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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鲁君君,女,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顺刚,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鲁君君申请执行张顺刚抚养费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志家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田志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