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小玲,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玉玲,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宝文,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卢小玲、蔡玉玲与陈宝文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小玲、蔡玉玲与被执行人陈宝文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倴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李香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