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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顺文与杨怀志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1)倴执字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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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顺文,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怀志,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顺文与杨怀志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顺文与被执行人杨怀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倴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李香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