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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桂市执指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执指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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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清海。被执行人廖中立。被执行人蔡林玲。被执行人黄潮骏。被执行人秦艺芸。

申请执行人胡清海与被执行人廖中立、蔡林玲、黄潮骏、秦艺芸借款纠纷一案,象山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被灵川县人民法院查封,为了使案件得到统一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象山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象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灵川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闭寿禄审判员:曾宪戊

书记员:陈竞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