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友明。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友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友明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杨友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08年12月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24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9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杨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友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表扬;2012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2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2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友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友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7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