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文献。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日作出(2005)柳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文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5)桂刑复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不变。罪犯何文献曾于2011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何文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文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获监部表扬。自2011年3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4.8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文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文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