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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黄金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桂市刑执字第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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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金杰。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保中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金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9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30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金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1年2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2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金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金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9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