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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广源申请执行李红执行裁定书(3)

(2013)保中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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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王广源,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女,1963年7月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保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于2013年9月16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广源人民币260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红的云A66H**奥迪汽车一辆,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52747元。因被执行人李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红的云A66H**奥迪汽车一辆以折旧价476576元(高出评估价23829元)变卖、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广源。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王广源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广源垫支的汽车查封、转移、维修、评估费用以及公告费共计人民币15127元,在车价476576元中减扣,实际在本案李红欠王广源的债务中抵扣人民币461449元,其余债务继续执行。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明树审判员:丁烈审判员:张云

书记员:高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