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广源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第10—2号

(2013)保中执字第1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王广源,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女,1963年7月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保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日向被执行人李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归还申请人王广源人民币260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汽车为被执行人李红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红的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明树审判员:丁烈审判员:张云

书记员:高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