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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郭卫东、栾可英、栾可艳、李亚欣、贺加祥、王保英、曲辉、郭宣东、张秀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龙执字第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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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卫东,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栾可英,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栾可艳,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李亚欣,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贺加祥,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保英,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曲辉,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郭宣东,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秀华,女,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郭卫东、栾可英、栾可艳、李亚欣、贺加祥、王保英、曲辉、郭宣东、张秀华借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第三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玉萍审判员:王凤山审判员:赵世梅

书记员:王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