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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田治东与被执行人刘建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23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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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治东,男。被执行人刘建洋,男。

申请执行人田治东与被执行人刘建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1)新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