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治东,男。被执行人刘建洋,男。
申请执行人田治东与被执行人刘建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1)新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