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葛明兰与被执行人付成排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187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明兰。被执行人付成排。

申请执行人葛明兰与被执行人付成排身体权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1743.28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10元。已执行5100元,未执行6643.28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8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