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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辉干与被执行人付栋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8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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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辉干。被执行人付栋欣。

申请执行人杨辉干与被执行人付栋欣民间借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43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付栋欣身份信息,亦不能在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不在我市辖区内,我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8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王维军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刘方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