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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培瑞、和秀娟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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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范培瑞、和秀娟。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培瑞、和秀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2日作出的(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1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同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9987.54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依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3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刘方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