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春英。被执行人陈小刚。
申请执行人王春英与被执行人陈小刚身体权纠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486.50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依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刘方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