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志勇。被执行人龙万太。被执行人陈桂美。被执行人龙楚楚。被执行人龙佳玉。
申请执行人刘志勇与被执行人龙万太、陈桂美、龙楚楚、龙佳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29567.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3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宋德宝审判员:于东忠
书记员:郑保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